構建政府采購績效評價體系
構建政府采購績效評價體系
馬海濤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院長。曾經在《財政研究》、《財貿經濟》等雜志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40余篇,出版《中國稅制》、《公共財政學》、《政府采購管理》等專著6部、教材20余部。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院長馬海濤認為,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是指政府采購產出與相應投入之間的對比關系。
他認為政府采購績效評價體系的構建是一個全面的概念,其指標主要從微觀層次和宏觀層次兩個大的層次來構建。微觀層次的績效評價可以從資金效率和行政效率來衡量;宏觀層次的績效評價可以從規模效率、人員效率、政策效率和管理效率等方面入手。
此外,他認為整個國家財政就像一個蓄水池,收入是他的“進水閥”,支出是他的“出水閥”。政府采購是支出中的重要組成部門,搞好政府采購就控制了財政支出的一個重要閥門。反之,如果出水閥失控,蓄水池必將有干涸的一天。所以,管好財政必須雙管齊下,既重視收入,又重視支出。
對于部門預算、政府采購與國庫集中支付三者的關系,他表示部門預算是基礎,做好了部門預算就控制了支出的源頭。
政府采購是工具,只有實行政府采購,部門預算的意志才能真正得以體現,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才能得以提高。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保證,若沒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預算編制得再科學、再規范,也不能真正有效地將支出管理好,同時,國庫集中支付也是確保政府采購制度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
從財政資金的流向看,部門預算管的是資金的安排,政府采購管的是資金的使用,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管的是資金的支付,三者各司其職,又環環相扣,使公共支出體系成為一個緊密聯系的有機整體。當然,各項改革又是相互獨立的體系,在不同層面上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和功能。在政府采購機構設置方面,他認為,政府采購要遵守契約規則并以采購合同作為主要的行為形式。
當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中存在的多級分散代理關系、高成本的代理監管機制、易變性采購模式3種結構性組件,成為導致政府采購合同發生扭曲的變異因素,從而導致政府采購領域腐敗現象的多發。可考慮設立集中采購執行機構、設置最優監督管理機制以及確立采購模式的選擇標準和審查機制,從而達到規制扭曲型政府采購合同的目標。
在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方面,他認為,節支已經不是政府采購的唯一目的,政府采購在宏觀調控、活躍市場、反腐倡廉、保護民族產業、支持中小企業、促進節能減排等領域都大有可為。
對于加入GPA,他認為我國應實行逐步、適度的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政策;充分利用GPA 有關條款控制開放程度;認真研究GPA 關于采購國貨的一些慣例和做法,優先購買國內產品,保護國內企業;完善政府采購制度,為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提供制度基礎。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早日進入國際政府采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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