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部門全面清理招投標規章與規范性文件
9部門全面清理招投標規章與規范性文件
本報訊 記者張靜遠報道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清理與招投標有關規定的要求,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工信部等9部門對《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的規章與規范性文件作了全面清理。
9部門日前聯合發布的《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13年第23號令,以下簡稱“23號令”)明確,9部門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國家發改委牽頭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23號令廢止了《關于抓緊做好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法規[2008]938號)這1件規范性文件,對《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4號)、《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實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5號)等11件規章、1件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據了解,此次清理工作包括廢止文件、刪除部分條款、變更內容、增加條款、調整順序、變更引用的法律法規和變更機構名稱等,例如,在《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第16條關于處罰情形的規定中,第3款“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改為“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在《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中,招標單位自行招標的資格從“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改為“擁有3名以上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據統計,23號令共作了30余項刪除,增加了20處內容,對條款內容的調整有100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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