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細化邀請招標操作規程
福建細化邀請招標操作規程
增加采購文件評審及預公告環節,明確采購方式變更條件
本報訊 實習記者王童彥報道 為進一步推進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規范化和科學化,福建省對政府采購邀請招標文件編制和項目實施操作程序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日前,福建省財政廳印發了《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邀請招標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對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確定、采購文件編制、采購文件的評審和預公告、資格預審程序、招標文件公告和開評定標、采購方式變更等6個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據了解,《規程》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邀請招標的流程、質疑答復時間等進行了細化,并增加了采購文件評審及預公告環節,明確了采購方式變更條件。
在資格預審程序之前,《規程》設置了采購文件評審及預公告環節,規定采購預算達到300(含)萬元以上的項目,在資格預審文件公告前,資格預審文件和邀請招標文件應由省級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2名以上專家出具評審意見;采購預算達到500(含)萬元以上的項目,在資格預審文件和邀請招標文件提交專家評審前,必須在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預公告3個工作日。公告期內,允許所有潛在申請人、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網絡提交對資格預審文件和邀請招標文件的修改建議。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網上對所有修改建議進行答復說明,對合理的建議應予以采納。網上提交的修改建議一并提交專家評審。福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增加采購文件的評審及預公告程序,是為了促使政府采購需求的提出更加規范、公平、透明。”
此外,在采購方式變更方面,《規程》規定,經2次資格預審或招標,實質性響應資格預審文件或邀請招標文件的資格申請人或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依法申請變更為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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