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國貨是政府采購制度的內在要求
購買國貨是政府采購制度的內在要求
■ 高虹靜
某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舉報信,反映在某項目招標過程中,存在違法問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查后發現該項目存在如下問題:一是未經審核采購進口產品。本項目國內產品可以滿足項目需要,且未經進口產品審核批準,采購人在技術需求文件中要求“進口品牌”,允許進口產品參加投標。二是招標文件中存在明顯限制性和歧視性條款。本項目國內產品可以滿足項目需要,但其招標文件要求“進口品牌”,對于擁有非進口品牌的供應商參加投標是一種限制和歧視。根據調查情況和有關法律規定,監管部門作出處理:該項目應予廢標,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對代理機構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本案反映的實質性問題是,招標采購單位未經審批購買進口產品。政府采購作為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支出管理的一種方法,具有政策性職能。政府采購資金來源于民,也應當用之于民,因此,購買國貨是政府采購制度的內在要求。目前,面對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環境,大量外國產品沖擊國內市場,而政府采購的市場份額相當可觀,政府采購作為非關稅貿易壁壘的表現方式之一,能夠保護民族工業,利用政府采購手段扶持國內中小企業迅速發展。這也是國際上實施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
《政府采購法》第10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規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實行審核管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第18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該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政府采購法》第71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18號令第68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可見,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本國產品不能滿足采購需求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未經審批同意不能采購進口產品。
實踐中,招標文件一般是由代理機構按照采購人的需求結合項目特點進行編制的,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的內容負有主要責任,因此,采購人如果需要采購進口產品,首先需要到相關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批,同時,采購人給予代理機構的需求中如果包含采購進口產品的內容,代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明確該項目是否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同意,并查看是否有批準采購進口產品的文件,在具備上述條件下,代理機構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編制采購進口產品的內容。如果代理機構因為一時疏忽或者對法律理解得不透徹,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沒有批準采購進口產品的情況下就在招標文件中編制采購進口產品的內容,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認定代理機構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根據《政府采購法》第71條、18號令第18條的規定對代理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因此,采購人及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項目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對于采購人提出采購進口產品等需求要進行注意,代理機構要求采購人提供進口審批文件等,在手續齊備的情況下,才可以在采購文件中編制采購進口產品的內容。
(作者單位:北京市西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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