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將公務車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范圍
規范采購行為 體現規模效益
湖南將公務車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范圍
本報訊 記者王珅 通訊員曹長陽報道 今后,批量集中采購將取代協議供貨,成為湖南省公務車采購的主要形式。
記者日前從湖南省財政廳了解到,為了貫徹執行中央關于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制度規定,規范公務用車采購行為,體現集中采購的規模和效益優勢,財政廳決定在該省省本級實行公務用車批量集中采購,并于日前印發了《關于實行公務用車批量集中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湘財購[2013]16號,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該省省本級部門預算單位凡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用于履行公務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均須執行批量集中采購。
湖南省財政廳規定,公務用車批量集中采購由湖南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采購不僅要遵循“經濟實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購買國貨”的原則,而且要嚴格執行《湖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實施辦法》(湘辦發[2012]14號)規定的配備標準,即一般公務用車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等。
據該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工作人員介紹,此前,湖南省省本級公務用車主要通過協議供貨進行采購。“在實踐工作中,我們發現,協議供貨方式存在價格更新不及時、價格監控較難、零星采購難以形成規模效應等問題。”該工作人員還告訴記者,由于配置標準不統一,采購人購買隨意性較大,采購指向性較為明顯。在此背景下,該省決定采用批量集中采購這種新型采購機制,通過批量購買、集中配給,達到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避免相互攀比、規范公務車采購的目的。
具體到采購時限和程序上,該省財政廳明確,每季度集中采購1批次,其中,季度第一個月為申報準備階段,季度第二個月為批量集中采購實施階段。采購單位需要購置公務用車的,首先在年度部門預算的政府采購預算中編制公務用車購置預算,在有公務用車購置預算的前提下,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向財政廳網上申報公務用車采購計劃。財政廳依照相關規定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務用車政府采購預算核準、編制數核定、資金來源和車輛配備標準審核、采購計劃匯總歸集等工作,并根據匯總情況,向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書面下達采購任務,同時批復政府采購方式。政府采購中心在接受政府采購任務后30個自然日內完成當季批量集中采購工作。
《通知》明確,凡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執行警衛執勤任務的特種用途車輛,執法執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用于救災、搶險等緊急任務的公務用車等不宜實行批量采購的,經財政廳批準,可采用協議供貨或其他方式采購。預算單位申報公務用車政府采購計劃時,不得指定所購汽車品牌。單位公務用車配備品牌型號以批量集中采購的最終結果為準。
此外,對于預算單位規避公務用車批量集中采購或者不按《通知》規定程序執行的,財政廳將按照相關制度規定給予處理、處罰,不予備案采購合同,停止支付采購資金。
《通知》自本月起施行。記者了解到,目前,已有部分預算單位向財政廳申報公務用車采購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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