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理解《條例》第七條
【工作中來】
準確理解《條例》第七條
■ 柳艷柏
當前,實踐中存在一種誤區,認為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工程類項目沒有直接的行政監督職能。筆者認為,隨著《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施行,兩法關于通過招標方式實施的工程項目的法律適用問題得到較好解決,對這一誤解也應明確予以否定。
《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明確,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從業者片面理解這兩條法規,認為財政部門對工程類采購項目無監督管理權。
在筆者看來,《政府采購法》第四條的含義是,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要按照《招標投標法》相關程序組織實施,但該條并沒有否定財政部門的行政監督職能,與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屬于政府采購并不矛盾。《條例》第七條對此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同時強調,政府采購工程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購,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項目特點選擇招標方式,也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根據兩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應采用招標方式進行。不過,即使是必須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同樣屬于政府采購,不應否定財政部門的法定監督管理權。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