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合同有效性設計的政府采購制度更具生命力
圍繞合同有效性設計的政府采購制度更具生命力
——從“政府采購產生合同的過程”對比“合同本身”的重要性談起
■ 陳梁
“政府采購產生合同的過程對比合同本身,哪個更重要?” 日前,政采領域某專家提出該問題。筆者認為,在當前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實施階段,對于該問題的探究具有更大價值。
政府采購本質是圍繞政府采購合同開展的一系列活動,主要包括采購需求的確定、采購過程的組織、采購合同的簽訂、采購合同的履行驗收等。任何環節都能影響甚至決定采購的最終成效。那么,政府采購產生合同的過程更重要還是合同本身更重要?筆者認為,對重要性的衡量要根據不同的主體角度予以區分。站在財政部門或采購單位的角度,合同本身無疑是更重要的,兩者的關系就如同手段和目標的關系。手段雖然重要,但目標的實現卻是核心,手段只能服務于目標,拋開實現目標的初心而迷失于追求手段的完美,有舍本逐末之嫌。站在供應商的角度,盈利才是投標的目的,得到合同又是盈利的基礎,所以采購過程的組織是其最關注的環節,合同本身是按常規流程,可以后續協商履行的常態化工作。
由上可以看出,不同主體看待“政府采購產生合同的過程”與“合同本身”的重要性存在差異。所謂的差異性實際上反映的是,政府采購制度如何平衡追求價值的問題。現有的政府采購制度體系中缺少對這一問題的考量,基本上都是圍繞如何規范政府采購組織過程所作的規定,鮮少對政府采購合同本身進行規定,如合同分類、合同談判的要素、合同簽訂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驗收等。作為財政部門和采購單位,拋開合同有效性,過于追求合同形成的合規性,必然會使制度設計迷失方向,這也是當前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所須解決的核心問題,只有圍繞合同有效性設計的政府采購制度才會更具生命力。
圍繞合同有效性設計政府采購制度,關鍵在于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建立權責對等的采購人制度。第一,建立對采購從業人員的準入考試及職業能力評測制度。專業能力是簽訂有效合同的基礎,也是政采機制有效運行的基礎條件,離開了專業的從業人員,其他的工作無從談起。第二,規范執業流程,梳理、細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等采購權行使主體的各項權利、義務、責任,編制規范執業手冊。權責對等不是一句口號,須將其落實到具體的采購操作環節,細化為可操作規則、制度、職業規范,并予以專業化、職業化的培訓學習,降低操作難度,形成專業化的采購隊伍建設機制。第三,建立對采購權行使主體履職行為的考核評價體系,并與其職業晉升、經濟收入掛鉤,促使其規范、盡職履責。由于政府采購是用別人的錢給別人買東西,因此,必須利用制度設計消除權利義務不對等問題,通過正向激勵與反向懲罰相結合的激勵約束機制,保障各采購權行使人正確履職。第四,運用信息化手段,建設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全國“一張網”,達到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標準化、規范化目標,同時適度公開采購過程信息,為全社會、全方位、智能化政府采購監督創造條件。第五,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將監管部門獨立設置。同時,在財政部設立政府采購政策管理辦公室,統一牽頭梳理、細化全國政府采購政策法規、規則制度。在省級、設區市政府設立政府采購局,負責政府采購業務執行,以達到優化人員配置,實現政府采購規模效益的目的。
(作者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