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議框架協議采購
【讀者來信】
熱議框架協議采購
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肖永華:
關于《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三點建議。
第一,按照《征求意見稿》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組成評審小組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的方式來確定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框架協議采購。在該框架協議采購為單個采購人服務的情況下,采購人代表達到《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應該沒有問題。但實務中可能出現下述情形: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某一品目,多個采購人均存在多頻次采購且單筆采購金額低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需求。建議將此需求情形也納入框架協議采購管理辦法的管理范疇,若將此情形納入,則《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應增加如下內容,即多個采購人組成的框架協議采購項目,可由采購人與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約定采購人代表的具體產生辦法。
第二,《征求意見稿》第十條(征集文件編制)中就“報價要求”提出了“量價關系”的表述,但還不夠細化,個人認為應當增加細則,如,量價關系可以采用的具體表現形式,量價關系與報價要求中“單價、費率、折扣率”之間的關系等。
第三,按照《征求意見稿》“第二章 框架協議的訂立”的規定,個人認為其訂立的實施本質是通過招標方式來征集入圍供應商,因此,《征求意見稿》中關于“評審方法分為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的表述,若能考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關于“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的表述保持一致,則更為合理。
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王永鋒:
一方面,強化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本質上是屬于委托代理關系,采購代理機構是根據依法確定的委托代理事項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另一方面,從現行的政府采購法來看,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對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具有法定代理職責,其實施政府采購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所以,從落實主體責任和履行法定職責的意義上來講,《征求意見稿》把采購人和集中采購代理機構作為框架協議采購的主體是符合法律邏輯的。
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的工作人員:
目前,很多地方針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制定了相關管理辦法,比如,北京市財政局此前就印發了《北京市市級協議供貨和定點服務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京財采購〔2010〕362號)、《北京市市級協議供貨和定點服務供應商監督考核暫行辦法》(京財采購〔2010〕366號)。框架協議采購管理辦法相當于一個“大集合”,各地的有關規定則相當于它的“子集”,二者的統籌將會使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等采購方式的使用更加規范。
(本文由楊文君采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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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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