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網站宣傳資料能作為虛假應標的判斷依據嗎?
【案例看臺·深圳2020年政采典型案例⑥】
產品網站宣傳資料能作為虛假應標的判斷依據嗎?
——“XX等儀器設備一批”項目政府采購投訴案分析
關鍵詞
虛假資料、網站信息、侵犯知識產權、舉證責任
案例要旨
判斷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所投產品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產品網站宣傳資料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在沒有其他實質性證據(如生產商的聲明等)否定中標產品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情況下,投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的事項范疇限于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供應商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如侵權糾紛)等不屬于財政部門監管范圍,相關當事人應另尋合法途徑解決。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采購人Y就“XX等儀器設備一批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經專家評審,B公司為中標供應商。A公司對中標結果提起質疑。招標機構作出不支持質疑事項的答復。A公司遂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中標人B公司所投產品的生產廠商官網顯示該產品不符合招標要求,中標人涉嫌提供虛假產品應標。2.中標人非法盜用其他公司的產品圖片用以投標,涉嫌提供虛假資料應標,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經財政部門核實,B公司所投產品的生產廠商證實其產品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其官網未將產品相關信息全部展示。B公司投標文件所用第三方公司的產品圖片來源合法,未有證據證明其為虛假材料。
處理理由
關于投訴事項1,生產廠商官網中關于產品的信息展示不能作為產品是否實際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唯一證據材料。貨物類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所投產品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在評審階段是由評審專家根據供應商投標文件所響應的產品信息及相關資料進行專業判斷的。投訴處理階段,投訴人根據投標文件之外的材料主張中標人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時,需應承擔舉證責任。生產廠商官網中關于產品的信息展示不能作為產品是否實際符合招標要求的唯一證據材料,因為網站信息的全面性、客觀性有待核實,在沒有其他實質性證據(如生產廠商的聲明等)否定產品的前提下,財政部門不予支持投訴人的投訴。
關于投訴事項2,財政部門有義務調查投標文件資料的真偽性,但無權解決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爭議。本案中,財政部門僅需對中標人提供的第三方圖片是否為虛假資料進行調查并作出判斷。在投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圖片是虛假資料的情況下,投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供應商投標文件中使用第三方的資料(如圖片)是否侵犯第三方權利(如知識產權等)不屬于財政部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范圍。投訴人應另尋法律路徑解決。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該投訴處理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第二十五條 應當由投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投訴事項,投訴人未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投訴事項不成立;被投訴人未按照投訴答復通知書要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深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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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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