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標準”為政府采購提供依據
日前亮相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再次引起社會各界的熱議,徐煥東教授認為——
“三重標準”為政府采購提供依據
本報訊 記者田冬梅報道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定額和開支標準、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采購、采購中低檔的貨物和服務等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政府采購的“三重標準”,即總預算控制標準、功能標準和價格標準。
這是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對日前亮相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看法。據了解,《征求意見稿》自亮相以來,其中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條款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徐煥東認為,此次《征求意見稿》中不僅有對政府采購進行的直接規定,其中對機關經費和資產配置等做出的相關規定,也與政府采購密切相關。
“政府采購要得到有效的控制與管理,必須要有標準。”徐煥東提出的政府采購的標準應該包括總預算控制標準、功能標準和價格標準。而《征求意見稿》第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徐煥東認為,該條款提出的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定額和開支標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總額預算控制的標準。同時,《征求意見稿》中第二十條對資產配置標準以及按照機關資產配置標準采購和配置資產的相關要求,如要明確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內容,也明確了政府采購的價格標準和功能標準。
“標準要得到有效的執行不僅與標準自身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密切相關,還與嚴格的監管密不可分。”徐煥東表示,有了標準,還要有強有力的執行。同時,機關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根據國家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技進步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分類制定,體現其科學性和合理性。此外,確保標準的落地,還需要明確監管主體及其相關的權利與責任。
此外,徐煥東還強調道,盡管此次《征求意見稿》中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標準,為政府采購的執行和評價提供了依據。但是,這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屬于一種政府自律的行為,標準的認可度和執行力還有待商榷。從本質上講,解決政府采購什么、采購多少等問題,主要取決于納稅人的公共需要,納稅人應該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發言權。因此,未來標準的制定主體應該從政府回歸納稅人代表,也即人大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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