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理解合作創新采購合同
【合作創新采購】
如何正確理解合作創新采購合同
何一平
合作創新采購合同屬于委托開發合同還是買賣合同?筆者認為,合作創新采購合同即研發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所稱的技術開發合同中的委托開發合同與買賣合同混合的合同。
合作創新采購分為訂購和首購兩個階段。訂購是指采購人提出研發目標,與供應商合作研發創新產品并共擔研發風險的活動。首購是指采購人對于研發成功的創新產品,按照研發合同約定采購一定數量或者一定金額相應產品的活動。
合作創新采購研發合同(包括相關的補充協議)中有關訂購的條款屬于技術開發合同的內容,而有關首購的條款屬于買賣合同的內容。
雖然《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合作創新采購、訂購的定義均稱雙方“合作研發”,但是訂購在合同類型上仍然是技術開發合同中的委托開發合同,而不是合作開發合同。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五條規定,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換言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不參與研究開發工作的,就不是合作開發合同。而合作創新采購的訂購階段,采購人并不參與研究開發工作。財政部國庫司司長李先忠在2024年4月22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答記者問時指出,合作創新采購指的是對于目前市場上沒有的、需要研發的創新產品,由采購單位從研發環節提前介入,先購買研發服務,再購買研發產品。購買研發服務,也表明采購人并不參與研發。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條和第八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提出(確定)研究開發要求(目標),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研發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根據委托人確定的研究開發目標)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研發方案),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合作創新采購訂購階段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恰恰符合該規定。
筆者認為,合作創新采購所稱的合作研發,重在表達財政資金與社會技術的合作,發揮財政資金“對社會應用技術研發的輻射效應,促進科技創新”,而非作為財政資金使用人的采購人直接參與研發。
(作者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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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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