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不實的法律后果
【實務探討】
《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不實的法律后果
■ 張國鵬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財政部出臺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在政府采購領域采取了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鼓勵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小企業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按規定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否則不得享受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有的供應商未能如實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不僅影響自身權益,而且還影響政府采購活動順利開展。
出具不實《中小企業聲明函》的具體情形
在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及信訪舉報辦理過程中,關于《中小企業聲明函》的矛盾糾紛層出不窮,簡要分類有以下幾種:一是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劃分錯誤;二是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數據填寫不實;三是未填寫聲明函要求的數據或欄目;四是更改《中小企業聲明函》規定格式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供應商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供應商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面臨的法律后果,輕則影響其投標資格、價格評審優惠,重則需要接受行政處罰。筆者認為,應根據其具體違規情形和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
結合實際分類處理,實現過罰相當
關于第一種情形,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劃分錯誤,如大型企業聲明其為中小企業,或大中型企業聲明其為小微企業。供應商通過提供虛假聲明,企圖獲取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投標資格,或者享受小微企業價格評審優惠。對于有此類情形的供應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既要認定其在該項目中投標無效,也要啟動行政處罰程序予以懲戒。
關于第二種情形,對于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數據填寫不實,若影響企業大中小微類型劃分,則參照第一種情形處理。若供應商填寫中小企業類型是真實的,而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等數據填寫不實,該數據不實并不影響其企業類型劃分。在實踐中,對這種情況如何處理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數據填寫不實,即應當按照規定認定其投標無效,并予以行政處罰;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數據雖然填寫不實,但不影響企業類型劃分,不宜認定其投標無效,也不宜給予行政處罰。筆者認為,對于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數據填寫不實,但不影響企業大中小微類型劃分的,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屬于未出具該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不應當享受相關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如果相關政府采購項目是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應認定其不符合資格要求;如果相關政府采購項目是對小微企業實施價格評審優惠的,取消其享受優惠條件。供應商雖然對相關數據填寫不實,若關于中小企業的聲明本身是真實的,供應商并不能因其數據填寫不實而獲益,不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因此可采取約談、整改通知等柔性執法措施,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關于第三種情形,若供應商未填寫參加采購單位名稱、采購項目名稱等,因這些信息在投標文件中已經明確,因此可認為不影響其《中小企業聲明函》的效力。若供應商未填寫制造商(承接企業)名稱、從業人員數量、營業收入數量、資產總額數量、劃型情況等,導致政府采購相關方無法確認其相關信息的,屬于供應商未按照規定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按有關法律規定及采購文件要求認定其投標無效或不享受價格評審優惠。
關于第四種情形,供應商更改《中小企業聲明函》規定格式等,如將“以上企業,不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存在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更改為“以上企業,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存在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則直接影響了《中小企業聲明函》的法律效力,導致其投標無效或不享受價格評審優惠。
優化格式模板,減少爭議糾紛
供應商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目的是證明其屬于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所附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格式文本中,填寫的信息過多,投訴人在投訴其他供應商中小企業劃型是否準確時,對《中小企業聲明函》的從業人員數量等其他信息同步提出投訴,然而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數據來源于企業,在數據核實時經常遇到困難。鑒于設置《中小企業聲明函》的目的是證明供應商的企業劃型,建議重點確認供應商的中小企業類型劃分以及是否屬于大企業分支機構等信息,盡可能減少企業填報欄目、經營數據等內容。通過優化《中小企業聲明函》模板文件,減少潛在矛盾糾紛,為供應商提供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政府采購活動順利開展。
(作者單位:江蘇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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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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