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價采購須明確“實質性要求”
【案例看臺】
詢價采購須明確“實質性要求”
■ 鄒陸宇 黃蔚欽
在政府采購制度體系中,詢價采購作為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重要類型,憑借“一次報價、低價成交”的程序優勢,廣泛適用于技術參數明確、市場供應充足的通用設備采購場景。其制度設計的核心邏輯在于:供應商在完全響應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基礎上,通過一次性報價競爭確定成交方。然而,在實踐中,“實質性要求”的界定模糊往往成為爭議導火索——既可能導致供應商因誤判響應標準而喪失公平競爭機會,也可能引發評審程序的隨意性與結果公信力危機。筆者以某設備采購項目為例,結合法規適用與實務操作,剖析問題根源并提出系統性改進方案。
基本案情
某行政單位啟動辦公設備采購項目,采用詢價采購方式。詢價文件第三章《采購需求》以表格形式羅列了50項技術參數(如處理器型號、內存容量、續航時間等),但未對任何參數標注“★”“必須滿足”“實質性要求”等標識,亦未在第四章《評審辦法》中設置“實質性響應條款”或“無效響應情形”。
報價最低的供應商A提交的響應文件顯示,其技術參數存在大量負偏離(負偏離率48%),涉及處理器性能低于要求30%、無防水功能、續航時間短于標準2小時等。詢價小組認定其“嚴重偏離采購需求”,故判定其響應無效。
供應商A提出質疑,詢價文件未明示實質性參數,其基于商業慣例對非核心參數進行偏離,屬于合理響應范疇,其技術偏差不應直接導致響應無效。采購人答復質疑,認為供應商A的技術參數存在“明顯且不可能接受的偏差”,已“嚴重偏離本項目的采購需求”,故維持詢價小組的無效響應認定。
供應商A對質疑答復不滿,向監管部門提起投訴。經調查,監管部門認定該項目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詢價文件存在缺陷。詢價文件未能清晰界定技術參數的“實質性要求”,導致供應商在響應時無法準確判斷哪些參數必須完全滿足,哪些允許存在偏差及其允許范圍。二是評審依據不充分。由于缺乏明確的“實質性要求”界定,詢價小組認定供應商A“嚴重偏離采購需求”并判定其響應無效的依據不夠清晰、客觀,缺乏充分支撐。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采購文件應清晰、無歧義,以確保評審公正。監管部門認為,雖然詢價采購適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但上述“文件清晰是評審基礎”的原則同樣適用,本案中詢價文件存在的缺陷已實質影響評審公正性。同時,從《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詢價采購需要明確“實質性要求”。監管部門依法責令采購人重新組織本次采購活動。采購人須在新發布的詢價文件中,清晰標注所有實質性技術參數要求(例如使用“★”號或明確的文字說明“必須滿足”“不允許偏離”等),并在《評審辦法》中明確規定,對任何“實質性要求”的偏離將直接導致響應無效。
案例分析
詢價采購的本質是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可更改的價格”,但前提是響應文件必須滿足采購需求(尤其是“實質性要求”)。確定成交供應商,需嚴格遵循“滿足要求者最低價成交”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范招標中的最低評標價法,但其核心邏輯——“滿足全部實質性要求是適用最低價成交的前提”可適用于詢價采購。詢價本質是非招標形式下的最低價成交模式。
同時,《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詢價小組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中,按報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成交候選人。“實質性響應要求”是評審的基礎門檻,供應商唯有滿足此類要求,方具備參與價格競爭的資格。
另外,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可知,若采購文件對核心要求(如實質性參數)存在表述模糊、歧義或未明確標注,導致供應商無法準確響應或評審缺乏客觀標準,即構成重大缺陷。此時繼續評審并確定結果,缺乏合法性及公正性基礎。采購文件清晰無歧義是評審公正的前提。
案例啟示
詢價文件未標注技術參數的“實質性要求”,不符合“采購需求須清晰明確”的規定,導致:一是供應商無法識別關鍵強制參數,誤判可協商空間,致響應被爭議性否決。二是在評審層面,界定“實質性響應”與“嚴重偏離”缺乏客觀標準。雖參數負偏離48%具有不合理性,但因詢價文件未明示“實質性”,裁量依據不足,導致結論公信力受損。
此外,未在詢價文件中預先清晰界定“實質性要求”,致使規則執行失去客觀依據,屬重大缺陷,直接引發評審爭議與結果不公,監管部門責令重新采購并修正文件(如標注“★”號/文字明示“實質性要求”),系維護采購公平性、合法性的必要舉措。相較于維持瑕疵結果,重新采購更能保障程序正義與各方權益,符合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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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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