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合作創新采購方式應具備什么條件
【合作創新采購】
采用合作創新采購方式應具備什么條件
■ 何一平
符合國家科技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有利于落實國家重大戰略目標任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采用合作創新采購方式采購:一是市場現有產品或者技術不能滿足要求,需要進行技術突破的;二是以研發創新產品為基礎,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決方案,能夠顯著改善功能性能,明顯提高績效的;三是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是否可以采用合作創新采購方式采購,應當首先確定項目是否符合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的基本要義以及研發創新產品是否具有最低可能性。筆者認為,只有符合合作創新采購方式基本要義,研發創新產品具有最低可能性,并且符合適用條件的采購項目,才能采用合作創新采購方式采購。
符合合作創新采購方式基本要義的項目,應當是以研發、購買并使用創新產品為目的項目。研發創新產品是首要目的,購買并使用創新產品是最終目的。
但是,以下項目不符合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的基本要義:一是采購人僅購買并使用創新產品而不委托研發的項目。二是采購人僅委托研發,而不購買并使用創新產品的項目,即僅以購買并使用研發成果為最終目的,而不以購買并使用因此研制的創新產品為最終目的的項目。三是雖然研發結果表現為產品,購買并使用的標的物也以產品表現,但是不以購買并使用產品本身為最終目的,而以購買并使用產品所體現的技術成果為最終目的的項目。此時,產品僅是技術成果的載體,而符合合作創新采購方式基本要義的項目,產品不僅是技術成果的載體,而且也是根據該技術成果研制的最終定型產品。
研發創新產品具有最低可能性的項目,是與研發創新產品不具有最低可能性相對的項目,而研發創新產品不具有最低可能性的項目,是指根據現有的經濟、技術等條件根本就不可能研發成功或者研發成功概率極小的項目。
(作者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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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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