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采購報》的讀者來信
《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實施給投標保證金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該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保證金上不封頂,下不少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據說是為了增加串標、圍標的成本和難度),使得收取投標保證金單位(名義上為招標人指定賬戶)數額大幅增加,依法參加投標的成本也隨之上升。
加之實施條例規定,在退返投標保證金的同時要退返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給操作上帶來不便,如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按活期還是定期計算?不發生存款利息的(如保函)的免息怎么處理?招標人、投標人財務處理怎么操作?招標人指定他人(實際上是行政監管部門強制指定賬戶)收取投標保證金的如何計息、怎么退還?
為做一個遵守法律的好公民,我想知道是否可以在招標文件中這樣規定:1.以投標保函等形式不發生存款利息的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證金交付時間少于30天且投標保證金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同期存款利息(因為金額小);2.其他按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隨投標保證金一并退還;3. 招標人指定他人收取的投標保證金的,由代理人按有關規定執行(因為招標人管不住自已的指定人)。同時還要規定:投標人應開具利息收入合法票據;投標人若對上述規定有異議應在投標文件中提出,否則視為接受。行嗎?此外,由于投標保證金數額大幅增加,投標保證金的安全監管是否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但至今沒有看到任何一家由招標人指定(實為行政監管部門內定)的投標保證金存放銀行是通過公開競爭產生的。國庫支付銀行可以通過競爭方式確定,醫院、學校及企業的涉及銀行業務的銀行亦是,為什么由行政監管部門指定收取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可以不通過競爭方式確定?風險由招標人承擔,利益由某些行政監管部門或其個人獲得難免有失公平。
一位來自招標代理機構的讀者
2012年3月8日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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